一、基本情况:
湘东区林业局属湘东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,为正科级行政事业单位,2004年机构改革后,成立了中共湘东区林业局委员会。局机关座落在湘东区湘泉东路80号。
局机关现有行政、林改、项目、防火、国有林场管理、绿化、综治七个办公室;组宣、林政、林地、营林、财务、稽征、法制七个科室;林检、野保、种苗三站及执法大队、工会等十八个职能部门。
下设白竺、源并、麻山、排上、东桥、广寒寨六个林业工作站和白竺木材检查站、汶泉林场等八个单位。
二、主要职能职责
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、市有关林业发展和林业生态
环境建设的方针政策、法律法规和规章,研究和拟定全区林业发展规划及林业发展、管理等规范性文件,指导全区林业生产和森林资源保护。
(二)负责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。组织开展全区森林资源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、湿地的调查、动态监测和评估。承担全区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。
(三)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和监督全区造林绿化工作。编制全区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。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。指导植树造林、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。组织、指导、监督管理林木种苗、花卉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、检疫工作。指导全区国有(民营)林场,森林苗圃、森林公园、以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。监督管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。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。
(四)承担全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。组织编制全区森林采伐限额,监督管理木竹及凭证采伐、运输、经营。负责木竹经营(加工)许可的审查、审核及监督管理。对依法由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、占用进行初审工作。组织、指导、监督全区生态公益林建设。组织、协调、指导、监督森林防火工作,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。
(五)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和监督全区湿地保护工作。拟订全区湿地保护规划,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,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,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。
(六)组织、指导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。依法组织、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、栖息地恢复发展、疫源疫病监测,监督管理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,驯养繁殖或培植、经营利用。负责全区陆生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、省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、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。
(七)负责全区林业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。在国家、省、市和区自然保护区区划、规划原则的指导下,依法指导森林、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,监督管理全区林业生物种质资源、转基因生物安全、植物新品种保护。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。
(八)承担推进全区林业改革,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工作。拟定集体林权制度、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。组织指导全区林地、林权的管理,组织实施林权登记、发证工作,指导、协调全区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工作。拟定农村林业发展,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有关措施,指导、组织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地林木流转。
(九)承担林业产业管理工作。负责全区林区林业专用公路的管理。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、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。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措施,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。指导和协调林区综合开发。
(十)组织、指导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。指导管理全区林业基本建设工作,组织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,加快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步伐。管理区级国有林业资产,组织和指导全区林业基金的征收、管理和合理使用。编制全区林业及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。
(十一)加强全区林业系统队伍建设。充实林业执法队伍力量;指导下属事业单位、国有林场及基层林业站所自身建设工作;制定林业系统干部职工培训和教育计划,提高队伍素质。
(十二)负责全区林业依法行政工作。指导、协调、监督和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、植物资源的案件;承担林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责任。
(十三)主管林业工作站和木材检查站的工作;管理、指导管辖单位的业务工作。
(十四)承担区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、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。承办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。